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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26

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因工伤造成的后果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医疗费用: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支付方: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伙食补助:

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条件:职工因工伤住院期间可享受伙食补助。

交通食宿费用:

标准:同样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享受交通食宿费用报销。

康复治疗费用:

依据: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支付:经评定符合条件的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用:

标准:各省、直辖市有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条件: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待遇: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支付;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支付;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支付。

伤残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Zui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Zui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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