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中,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不签订劳动合同:2008 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不了解法律规定或想规避责任而不与员工签订合同,一旦员工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基本会败诉。
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企业管理不善,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被离职员工拿走,当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无法证明已签合同,从而败诉。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企业忽视合同到期问题,未及时与员工续签合同。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以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工资,企业需承担不利后果。
试用期管理问题:
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企业未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明确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当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规章制度问题:
规章制度未公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后才对员工生效。企业援引未公示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在劳动纠纷中该规章制度不会被仲裁或法院认可。
规章制度虽经公示但未保留证据:企业虽已公示规章制度且实际适用,但未保留公示证据,员工不承认时,企业同样面临规章制度不被认可的困境。
证据方面的问题:
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企业的考勤记录只有员工自己或负责考勤人员的签字,没有员工的确认。这种人工考勤记录易被伪造,员工不认可其真实性时,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导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缺乏事实依据被认定违法。
举证不力: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企业平时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留存,如在证明员工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易导致败诉。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解除理由不合法:企业以 “与企业发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业文化” 等非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承担不利后果。
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但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前置程序。企业未履行该程序,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企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因员工离职或拒收等原因未采取其他措施送达并保留送达证据,根据民法原则,未送达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企业提交的解除决定不被认可。
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
薪酬支付问题: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提成、奖金、年薪或者加班工资等,员工以此为由申请仲裁,企业容易败诉。
shebao缴纳问题:试用期不缴纳shebao,或在员工工作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仲裁中会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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