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提交申请: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仲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打印)、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仲裁请求成立等),仲裁申请书和证据需一式两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增加份数。
填写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中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等)、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名称、职位等)、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申请仲裁的日期等内容。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受理审查:
审查期限: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审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通知:如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会受理申请,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诉书副本,同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答辩:
答辩期限: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
答辩内容: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反驳或解释,同时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开庭审理:
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和地点。
庭审程序:
开庭准备: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证据出示和质证:当事人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并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各自的意见和理由。
仲裁调解:
调解程序:仲裁庭会先进行调解,促进双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
裁决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推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增加期限不得超过 15 天。
裁决结果: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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