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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工伤政策2024Zui新

发布:2024-10-21 15:45,更新:2024-11-22 07:06

2024 年参保单工伤政策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调整,以下是一些较为普遍的信息及部分地区的政策情况:

  1. 全国性的一般性政策要点:

    • 工伤保险基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费率确定原则: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需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支付。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部分地区的政策变化:

  • 安徽省:

    • 统一参保范围: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要求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落实 “先参保、后开工” 制度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 统一费率管理: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 0.2%、0.4%、0.7%、0.9%、1.1%、1.3%、1.6%、1.9%。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参保对象,当年月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 1.5‰缴纳工伤保险费。

    • 统一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待遇计发基数全省执行统一标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适时调整。

    • 福建省:

      • 2024 年该省四项工伤保险待遇(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仍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2024 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 101516 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 8460 元),文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四川省4:

      • 2024 年待遇调整对象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

      •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 156 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 109 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 3 个等级,分别调整为 2022 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 50%、40%、30%。

    • 吉林省:

      • 调整范围: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人员。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 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 63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57 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6 元;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分别增加;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 28 元。

    • 河南省:

      •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省将执行费率下调 50% 的政策调整为执行费率下调 20% 的政策,即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 至 23 个月执行费率下调 20% 的政策。

    以上只是部分地区的参保单工伤政策情况,具体政策还需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和通知来确定。建议关注当地人社部门的官方信息以获取Zui准确的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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