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2:
仲裁申请书,应明确按编号写明仲裁请求事项、事实描述,以及仲裁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方法。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4。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2。
准备材料:
确定管辖: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其提交申请材料。
仲裁受理1:
审查期限: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通知送达: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组成仲裁庭1:
庭室组成: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调查取证:1
自行取证: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可申请仲裁委员会协助。
依职权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仲裁调解1:
调解启动: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
协议生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1:
通知开庭: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Zui后意见,并再行调解。
作出裁决: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仲裁庭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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