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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劳动仲裁的流程

发布:2024-10-31 14:36,更新:2024-10-31 14:36

劳动仲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 申请179:

    • 仲裁申请书:应详细陈述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需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需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 申请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证据材料:如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等),以及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

    • 准备材料11:

    • 提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上述材料。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11。

    • 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不过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7。

  2. 受理179:

    • 若决定受理,仲裁委员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 若决定不予受理,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11。

    • 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和管辖范围、申请书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15。

    • 通知19:

  3. 组成仲裁庭1:

    • 确定仲裁庭成员: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1。

    • 告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依法在庭前或当庭书面提出回避申请11。

  4. 调查取证1:

    • 当事人举证:当事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材料,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

    • 仲裁委员会调查: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1。

  5. 仲裁调解17:

    • 调解启动: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开庭前进行,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进行。

    • 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9。

    • 调解不成: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进行仲裁1。

  6. 仲裁裁决110:

    • 开庭通知: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9。

    •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Zui后意见,并可再次进行调解1。

    • 作出裁决: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110。

  7. 后续处理:

    • 不服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911。

    • 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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